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管理,適應我區室內裝飾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室內裝飾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深入貫徹落實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發布的《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2003年7月1日印發的《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各類室內裝飾設計、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室內裝飾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及車、船、飛機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以及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和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等活動。
第四條 室內裝飾企業可以按其注冊資本、管理和技術人員狀況及裝飾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資質等級。
第五條 內蒙古室內裝飾協會和內蒙古室內裝飾協會委托的各盟市室內裝飾行業組織,是內蒙古自治區內室內裝飾企業資質認證機構,負責相應的室內裝飾企業資質認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 室內裝飾企業,必須按本細則的規定進行資質審查,辦理室內裝飾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確定資質等級。
第七條 新開辦的室內裝飾企業要在資質審定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第八條 新開辦的室內裝飾企業經資質認證機構審批,發給暫定資質等級證書,一年后經年檢合格給予轉正。轉正后的室內裝飾企業方具備申報高一級資質的資格。
第九條 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本細則進行資質審查的室內裝飾企業,也應經資質審查,辦理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資質分級標準及營業范圍
第十條 室內裝飾企業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施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一級、丁二級。
第十一條 設計資質分級標準
一、申請甲級設計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承擔各類室內裝飾設計能力,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1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檔室內裝飾工程設計,設計符合要求,并且藝術效果良好。
(三)有相應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人員,有室內設計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總設計師;有室內設計高級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人,中級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10人;從事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人。
(四)有與開展設計業務相適應的先進設備和固定工作場所。
(五)通過國家質量體系認證或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申請乙級設計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獨立的專業設計企業名稱。
(三)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任務或二項單項工程造價200萬元以上,平米造價在1000元以上的設計任務,藝術效果較好,有設計合同,設計符合要求。
(四)另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的高級設計師或設計師不得少于3人,設計員不少于5人(以上人員須經過環保知識培訓)。從事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人。
(五)有與開展設計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其中配置較新較高的計算機不少于8臺,有相應的彩色打印機、掃描儀、固定電話,有固定的寬敞明亮的現代辦公場所。
(六)通過國家質量體系認證或有健全的技術保證措施和經營管理制度。
(七)應是內蒙古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
三、申請丙級設計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二)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任務或單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平米造價在500元以上的設計任務,有一定藝術效果,有設計合同,設計符合要求。
(三)有室內設計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設計主持人,有室內設計中級以上(含中級)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人;另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的高級設計師或設計師不得少于2人、設計員不少于3人(以上人員須經過環保知識培訓)。從事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人。
(四)有與開展設計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其中有配置較新較高的計算機不少于5臺,有相應的彩色打印機、掃描儀、固定電話,有固定的寬敞明亮的現代化辦公場所。
(五)有技術保證措施和經營管理制度。
(六)應是盟市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
四、申請丁級設計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5萬元人民幣。
(二)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任務或單項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平米造價在500元以上的設計任務,有一定藝術效果,有設計合同,設計符合要求。
(三)有室內設計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設計主持人,有室內設計中級以上(含中級)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另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的高級設計師或設計師不得少于2人、設計員不少于2人(以上人員須經過環保知識培訓)。從事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人。
(四)有與開展設計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其中有配置較新較高的計算機不少于4臺,有相應的彩色打印機、掃描儀、固定電話,有固定的寬敞明亮的現代化辦公場所。
(五)有技術保證措施和經營管理制度。
(六)應是盟市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
第十二條 施工資質分級標準
一、申請甲級施工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承擔各類室內裝飾工程施工能力,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1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檔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質量合格,無安全事故。
(三)有相應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專業技術人員,有5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歷的室內裝飾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總工程師、高級職稱的總經濟師和總會計師;有室內裝飾(或相近專業)、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級技術人員不得少于5人,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備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組織和有從事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的技術工人骨干隊伍,具有甲級項目經理或相應資歷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五)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簡稱安全員)不少于3人,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經行業安全培訓、考試,取得安全員資格證書。
(六)有與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相適應的先進的配備齊全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固定工作場所。
(七)通過國家質量體系認證或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各項管理制度。
二、申請乙級施工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單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平米造價在1000元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任務,工程竣工質量合格,無安全事故。所報工程質量(包括室內環境質量)合格,有內蒙古室內裝飾工程質量預算檢審所頒發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驗收證書。
(三)有三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歷的室內裝飾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技術負責人,有中級職稱的財務、經營管理負責人;有室內裝飾(或相近專業)、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
(四)有穩定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隊伍,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的項目經理不少于3人、質檢員不少于2人、預算員不少于2人。
(五)有工種配套齊全的持有室內裝飾行業技術工人崗位證書的技術工人隊伍。
(六)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不少于2人,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經行業安全培訓、考試,取得安全員資格證書。
(七)有與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具,有交通運輸工具,有固定的寬敞明亮的現代化辦公場所。
(八)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各項管理制度。
(九)應是盟市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
三、申請丙級施工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單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平米造價在500元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任務,工程竣工質量合格,無安全事故。所報100萬元以下工程質量(包括室內環境質量)合格,有盟市室內裝飾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驗收證書;所報100萬元以上工程質量(包括室內環境質量)合格,有內蒙古室內裝飾工程質量預算檢審所頒發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驗收證書。
(三)有室內裝飾施工中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技術負責人,有室內裝飾專業(或相近專業)、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初級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四)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的項目經理不少于2人、質檢員不少于2人、預算員不少于2人。
(五)有工種配套齊全的持有室內裝飾行業技術工人崗位證書的技術工人隊伍。
(六)具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不少于1人,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經行業安全培訓、考試,取得安全員資格證書。
(七)有與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具,有交通運輸工具,有固定的寬敞明亮的現代化辦公場所。
(八)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各項管理制度。
(九)應是盟市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
四、申請丁一級施工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二)獨立承擔過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任務,工程竣工質量合格,無安全事故。所報100萬元以下工程質量(包括室內環境質量)合格,有盟市室內裝飾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驗收證書。
(三)有室內裝飾施工中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技術負責人;有室內裝飾專業(或相近專業)、建筑結構、電氣、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人;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的項目經理(丁級)不少于1人、質檢員不少于1人、預算員不少于1人。
(四)有工種配套齊全的持有室內裝飾行業技術工人崗位證書的技術工人隊伍。
(五)具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1人,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經行業安全培訓、考試,取得安全員資格證書。
(六)有與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七)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各項管理制度。
(八)應是盟市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
五、申請丁二級施工資質的室內裝飾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一萬元人民幣。
(二)承擔過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任務。
(三)有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經驗,持有室內裝飾行業技術工人崗位證書的技術工人不少于五名,有專職的財務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四)具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證書的項目經理(丁級)、預算員、質檢員、安全員各1人。
(五)應是盟市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企業資質一般適應的營業范圍
甲級設計資質:可承擔各類室內裝飾工程設計。
乙級設計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15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
丙級設計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10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
丁級設計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1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
甲級施工資質:可承擔各類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
乙級施工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15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
丙級施工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8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
丁一級施工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1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
丁二級施工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10萬元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
第四章 資質申請與認證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企業可按照本辦法向資質認證機構申請資質認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相應的《室內裝飾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內蒙古室內裝飾協會經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授權負責內蒙古自治區乙級以下(含乙級)的資質認證工作,各盟市室內裝飾行業組織經內蒙古室內裝飾協會委托,負責委托范圍內丙級以下(含丙級)室內裝飾企業的資質認證工作。
第十六條 室內裝飾企業申請資質等級認證,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管理部門所發的企業名稱核準單),及具有法律效應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書、企業章程或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制度。
(四)企業法人代表和技術、財務、經營管理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或任職文件。
(五)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質檢員、預算員、安全員、技術工人骨干的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身份證及聘用合同或任職文件。
(六)設計企業設計師、設計員的室內裝飾行業的崗位資格證書、身份證及聘用合同或任職文件。
(七)二年內已完成或正在設計、施工的主要室內裝飾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合同,預結算書及與所提供合同項目相符的主要設計資料(包括效果圖、施工圖)、竣工后實物圖片以及室內裝飾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驗收證書等相關資料。
(八)資質認證機構應對以上材料的原件進行驗證后加蓋“原件已驗”專用章方可使用。
(九)以上資質申報材料須編制目錄并裝訂成冊,要求整齊、美觀、有序,一式三份。
(十)資質認證機構應對申報企業的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實地考核,并核準其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室內裝飾企業,改變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經濟性質、注冊資金、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企業分立、合并、遷移、改變隸屬關系及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立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營業的,要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證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室內裝飾企業的資質等級由各室內裝飾行業組織根據委托在委托范圍進行認證和管理。
第十九條 《資質等級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印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復制。
第二十條 《資質等級證書》是室內裝飾企業設計、施工能力與水平的標志,是參與投標、承攬業務的重要憑證。
第二十一條 《資質等級證書》只限被認證的室內裝飾企業使用,如有遺失,應在媒體上聲明,并及時向認證機構報告,申請補辦。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非法扣壓、沒收、調換、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三條 《資質等級證書》實行年檢制度,由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的組織負責年檢,對年檢合格的室內裝飾企業,保留資質等級;不合格的,限期整頓或予以降級,收回或更換其《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四條 室內裝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等級、公告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備案手續、年檢手續的。
二、涂改、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偽造《資質等級證書》,承攬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的。
第二十五條 從事《資質等級證書》管理工作的有關組織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嚴格依法辦事,廉潔高效地做好為企業服務的工作,對于違法亂紀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室內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