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室協字[2019]12號
關于創建呼和浩特市室內裝飾行業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工商局等26個部門《關于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 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的實施意見》(內工商消字[2018]156號)文件精神,扎實推進呼和浩特市室內裝飾行業放心消費創建工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現將《自治區工商(市場監督)系統創建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管理辦法(實行)》的通知(內工消字[2018]189號)轉發如下,請各單位按照文件要求積極參加。
呼和浩特市室內裝飾協會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1、《自治區工商(市場監督)系統創建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管理辦法(實行)》的通知(內工消字[2018]189號)
2、放心消費示范單位備案表
自治區工商(市場監管)系統
創建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申請備案管理工作,進一步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號)、《工商總局等27部門關于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的指導意見》(工商消字[2017]252號),自治區工商局等26個部門《關于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 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的實施意見》(內工商消字(2018)1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工商(市場監管)系統對創建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的規范、指導、實施、申請、公示、核查、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遵循政府主導、企業自愿、公開承諾、備案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線上線下一體化統籌推進的方式,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實現消費維權協同共治。
第四條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以消費安全放心,消費質量放心,消費價格放心,消費服務放心,消費維權放心為主要內容,整體推進消費環境的優化和提升。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費者協會聯合成立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辦公室(以下簡稱:創建辦),自治區創建辦負責指導全區創建放心消費示范單位工作,盟市、旗縣(市、區)創建辦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創建的具體工作。創建辦不刻公章,由各級消費者協會公章代章。
第二章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申請與備案
第六條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是指為消費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單位。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應當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已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行政許可,并依法領取相關證,照及其它證明文件。
申請放心消費示范單位應公開承諾消費安全放心、消費質量放心,消費價格放心、消費服務放心,消費維權放心,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第七條 旗縣(市、區)創建辦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的組織、實施、申報、公示、核查、備案和監督管理。旗縣(市、區)級放心消費示范單位滿一年,可申請盟市級放心消費示范單位。
盟市創建辦負責經旗縣(市、區)創建辦推薦申報,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示范單位創建工作的公示、核查、備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凡符合承諾條件并備案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由本級創建辦統一匯總,在相關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同時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信箱,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示期有投訴、舉報的,創建辦負責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資格,并做出反饋。公示無異議予以備案。
第十條 申請放心消費示范單位應向旗縣(市、區)創建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備案表;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和各類行政許可的復印件或電子版照片;
(三)申請單位承諾書;
(四)需要向創建辦提交的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消費安全放心主要內容包括:消費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無安全隱患,從事特殊行業的單位及從業人員,具備法定資質和從業資格;無安全、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切實可行;安保指施具體到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完善。
第十二條 消費質量放心主要內容包括: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商品進貨查驗、下架退市、銷毀等質量管理制度健全,“三包”規定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消費價格放心主要內容包括:按照依法,公平和誠信原則執行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倡導明碼實價;無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確保消費者價格權利的實現。
第十四條 消費服務放心主要內容包括:提供的服務內容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有比較完善和適合本單位特點的服務管理制度;及時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欺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無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 消費維權放心主要內容包括:自覺履行消費糾紛和解第一責任人責任,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規范的消費糾紛和解工作制度和專(兼)職工作人員,應確保投訴舉報渠道暢通,當年有效投訴處理率達到100%,并有完整、真實的投訴處理記錄。
第三章 放心消費標識使用、撤銷
第十六條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有權使用全區統一的放心消費標識,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十七條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備案創建辦撤銷備案,并停止使用放心消費標識: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因失信行為被列入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黑名單的;
(三)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
(四)破產、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的;
(五)其他應當子以撤銷的情形。
第十八條 被撒銷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由備案創建辦在相關媒體發布公告,并在撒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九條 放心消費街區(景區、園區)創建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盟市可制定實施細則。
附件2
放心消費示范單位備案表
單位名稱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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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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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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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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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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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理由 |
年 月 日(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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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縣(市、區) 創建辦意見 |
年 月 日(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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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創建辦 意見 |
年 月 日(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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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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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費承諾書
一、消費安全放心
二、消費質量放心
三、消費價格放心
四、消費服務放心
五、消費維權放心
承諾人:
年 月 日